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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2018年9月2日到期,之后公司未再与我签合同,一直到2020年4月29日都在上班,29号公司让我五一节假日期间加班,说我加班不如别人多,我不同意他的说法,之后我的部门领导将我开除,我与公司指派与我交接的接收人交接了工作,但是晚上下班之后公司另一些领导和法定代表人给我发消息说公司没有开除我,开除我的领导说的是个人意见,不代表公司,之后便经常给我发消息让我继续去上班,可是我已经有一些天没上班了,而且我还在哺乳期,这种情况我能要求什么赔偿吗

肖像权 2020-05-12 2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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