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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现在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我姑姑(无子女及父母,只有两个哥哥)因为精神上问题,早年就失去劳动力也无经济收入(享受低保)一直由我出钱抚养至今。二十多年前我自己出资在姑姑名下集体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栋二层小楼,姑姑住房在20平以上。现在姑姑在征得全家人同意后有意向想把她宅基地所有权转给我(签订了继续抚养直至过世的协议),这份协议能有法律效应吗?我可不可以把房屋所有权转在我的名下?恳求您的回复!

离婚 2020-05-21 21: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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