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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份我认识一个男人,我们谈恋爱同居了,到2018年9月订婚了,彩礼三万一千八,买些黄金啥的,2019年9月男方打我,我们分开了,黄金我已经还给他了,有录音证明,其中在2018年五月份我做了一次人工流产,2019年2月份又自然流产一次,现在男方讹诈我,要我赔他一起共同生活时候花的钱和彩礼钱,加起来五万六,我应该返还给他吗?

离婚 2020-06-01 19: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此种情况下,您可以不予返还首先共同生活的费用,并不是由您一方使用完其次彩礼钱是对方主动给予您可以,主张不返还。即使告上法庭,你也有胜诉的可能。
  • 你好,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形,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但返还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返还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未领结婚证,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是男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女方可以主张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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