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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号入职,入职的时候没有签劳动合同,面试时协商每月18-20号发放工资,2019.12.20发放了11.17-11.30号的工资,年前上班一直到2020.1.17号,到如今再未发放过工资,因疫情原因,公司说等通知上班,一直没有收到上班通知,跟公司协商直接发放工资给我,重新找工作,到今天2020.5.25号,公司还未发放年前的一个半月工资,已经拖了四个多月,打电话公司也是各种理由推脱。请问如何才能拿到工资呢?或者说有什么渠道可以投诉该公司?

其他 2020-08-23 02:3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也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 你好,请问有劳动合同吗?相关的证据有吗?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公司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建议你们与单位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了的,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你好 具体情况可以详细说一下吗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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