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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民事案件,一审、二审上诉发回重审、又一审、二审、再审,之前所有判决结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近一年,被执行人向市检察院抗诉,以市中院民事判决书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省高院立案后于2020年5月6日作出判决,将夫妻共同债务该判为个人债务。因终审判决立案时间是2018年2月9日,是在1月18日《解释》之后,省高院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等、判决为个人债务。下一步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20-05-27 1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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