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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8月被诊断为煤工尘肺病壹期,2011年11月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企业核算了我的伤残津贴并按月发放到位。煤矿在2015年12月宣布倒闭破产,在2017年12月尘肺病复查,被诊断为尘肺病貮期,2018年5月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伤残,企业破产留守办事处(称:留守处)又重新核算了我的伤残津贴(从6月起按重新核算的伤残津贴发放)。在2018年8月企业全体在职伤残人员,正式移交县级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称:工保中心),工保中心在2018年10月一次性按原企业和留守处核算的伤残津贴费发放了5个月(5月至9月)。工保中心在11月份重新按照县统筹地区社平平均工资(不是按照在职上班之前12个月个人平均工资来核算的),核算了我的三级伤残津贴,在留守处核算的伤残津贴费基础上,扣减了几百块钱一个月发放给我。我对工保中心重新核算法不服,到法院提起了对工保中心行政诉讼,要求工保中心恢复被扣减的部分伤残津贴费,或者按照线在职上班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重新核算。一审判决剥回我的诉讼要求,我败诉。我又申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我又败诉。工保中心按照县级社平均工资核算我的伤残津贴,而不是按照我上班前12个月个人平均工资核算我的伤残津贴是错误的,两诉讼我都败诉。请问律师!我还有没有別的诉求办法?

其他 2020-06-04 18: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同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是不一样的,如果您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您后面一次鉴定是在哪里进行的呢?你方便时可以联系我,让我了解具体情况,再逐步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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