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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的劳动合同是标准工作时,但是合同后面又加了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对实行标准工时制人员,本合同中所约定薪资包含每周工作六天其中一 天加班工资在内,每周工作六天不得要求调休。对其他工时制人员,包含超时加班工资。 请问这个合法吗?签合同时没有人说明有这一条,我到现在才发现居然有这个合同陷阱,我有没有办法维权?

其他 2020-06-27 1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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