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洪某某,男,200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洪某某吃完夜宵途经某市通道时,见被害人宋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电瓶摩托车,产生将该电瓶摩托车盗走的想法。二人遂教唆朱某(2005年6月12日出生)将该白色电瓶摩托车盗走并停放在某市红霞路通道内,准备变卖。2019年8月2日,经某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白色踏板电瓶摩托车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117元。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问题:(1)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和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分别具备哪些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

刑事辩护 2020-06-10 15: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他们是共同犯罪,他们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基本上不再考虑其他的,如有需要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呼和浩特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