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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铭泰玻璃厂法人,因公司未有环评于2017年初给大岭山环保分局罚款5万元己交。2018年3月份公司变更法人给我弟。2018年5月份大岭山环保分局再次来现场查看并作笔录,我弟当时说他是公司责任人,环保再次罚款25万元,并要求我们搬离地方。(此地方不能办理环评,水源保护区)2018年6月份我们就搬离大岭山到大朗镇。2018年7月初收到环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万元,无照经营罚1万元。共计21万元。后面我们因搬厂和许多事耽阔就忘了这件事,2020年6月初我们接到老家的快递电话才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了强制执行令,而且罚款由21万元变成了42万元,此事是否有转机?

其他 2020-06-20 14: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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