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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甲公司欠丙公司180万,丁公司欠乙公司200万。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0万元,甲丙间的180万元债权债务消灭。问题: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为什么?2、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3、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为什么?

其他 2020-06-26 1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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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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