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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12月入职,先后从事售后内勤,后公司调岗电商经理,于2019年4月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调岗内勤主管级别,月薪6000元,降薪1000元,于2020年5月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立即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已签,5月工资已扣2000,未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串货销售也是由老板批示邮件才发的货。且发生串货后才有的,禁止员工个人第三方网络销售规定,当时双方友好沟通一个月后重新入职,双方沟通一个月后重新入职才签订的解除合同,现未履行,由于公司切换经营者,2019年9已改名并且重新签订一年期间合同,无法按从入职时间到现在计算赔偿,人事交谈赔偿一个月薪资,认为辞退补偿不符合规定的,请求律师给与建议

其他 2020-07-03 1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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