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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法庭提交(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做为证据(其中委托项目,及明名字是被告代签的,我方作为原告已向法官当庭提出)。后原告向司法局投诉该鉴定意见违规,鉴定机构被司法局调查时,同时查明了该鉴定是被告单方委托的,处理复函中有注明。也就是说被告向法庭提交该证据目的是,想证明是双方共同委托,我就问这个证据是“伪证”,还是?

其他 2023-01-07 23:5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进行司法鉴定时,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如果单方委托的,另一方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鉴定结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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