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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户主,户主与中介签订代理租房合同,今年一月份户主未收到中介打来的房款,发现中介跑路,原合同到期为今年7月份,经由当地派出所调解,2方各认3个月,故租户住到今年4月份,到期后责令其搬离。现今租户不服调解提起上诉,请求赔偿其当时由我分担的房费及违约金等。我请问这责任划分是怎么样呢,我的责任是哪些?哪些不是呢?

其他 2023-01-07 1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没有责任,积极应诉。必要时联系我帮助你
  • 租客不交物业费搬走了,物业费应由房东及时补交。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可对租客先行催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租客仍未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房东交纳并承担违约滞纳金,房东与租客在租赁合同中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物业公司。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租赁双方约定了由租房一方交物业费,但是租客搬走故意不交的,该物业费也应当由出租人补交,业主对于物业费是负有连带交纳责任的,不能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房东可向租客追缴物业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派出所的书面调解书,可作为证据以向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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