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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想裁员,出台了“优化”政策,流程如下:1.主动提出想走的,公司给n+3补偿,签自愿离职协议,给三天考虑时间,三天后再提出主动走的就不给予n+3政策;2.不主动走的,下一步要全员参与竞聘,竞聘的岗位是在上述三天后,陆续发放岗位,但岗位的人数、薪酬怎么调整都不告诉大家,等于盲选,不参与竞聘的员工,视为无意履行原劳动合同,将被定为岗下,按停工停产发放工资;参与竞聘的,如果落选或对岗位薪资不满意等不想上岗,也按停工停产发放工资。问题:1.员工在不知道公司将如何调整岗位编制及薪酬结构的情况下,先提出主动离职拿n+3的这个流程,是否属于公司的霸王条款,公司员工的信息不对称,不公开公平?是否违反劳动法?2.公司通过竞聘方式裁员,是否违反劳动法?3.公司不告诉员工岗位人数,薪酬调整,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参与竞聘,如果对竞聘结果(不适合自己的岗位,薪酬被降等情况)不满意,公司是否仍应给予赔偿?

其他 2020-07-25 23: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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