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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之前因为疫情原因让员工在家待岗然后后来陆续让一部分员工复工但是现在与我沟通公司取消了岗位要和我解约只答应赔付一个月工资加一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我没有接受然后公司发了解约通知书给我因为我是2018年1月入职,公司是2020年7月(提前一个月)给我发的解约通知书那么我的工作年限是多长时间啊?现在如果按劳动法公司是应该赔付我多少钱呢?另外我想问一下公司赔付我的这个工资是如何计算呢?因为我们公司之前以疫情原因让我们待岗连续发了5个月的生活费(当地最低工资的80%)这个是否也需要算到平均工资里呢?最后公司是以人员组织架构调整这个原因和我解约的,解约依据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个理由,那么我想知道这个人员组织架构调整这个理由是否符合它的这个依据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如果不符合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2N的赔偿呢?如果公司不答应我的这个赔付请求那请问我可以劳动仲裁吗?

其他 2020-08-03 2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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