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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离婚,男方抚养大女儿,女方抚养小儿子,由男方家父母都过世自已要在外打工挣钱养家,所以大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拿600元当大女儿生活费和小儿子抚养费在一起,现在大女儿己满19岁都成人了。现在只拿小儿子抚养费可以减少?

离婚 2020-08-04 10: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 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可以不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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