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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8月1日买到过期食品两袋,未知情。在晚自习食用时有异味(没吃过以为食品就这味道),食用后有不适(肚子疼,现无大碍)。后来发现已经过期将近三个月,但在学校,不能及时去找卖家解决问题。而且没有发票。今日放学,8月8日,去店家再次购买此商品,并录屏拍摄了证据(店名,食品,生产日期,保存时间,支付界面)。然后要求店家赔偿,店家拒绝赔偿。据我上网了解,退一赔十,且赔偿金额不够1000元的按1000元算。8月1日和8日买的食品共2+1元,我应要求赔偿30元,还是赔偿1000元。今日8号下午谈判时,没成功,生气走了,买的一包好像未带走,走了不久后回来找,卖家硬说我拿走了,可能是丢垃圾桶了,我不可能丢掉证据,要求调取监控,卖家不合作。现在只有1号买的两包(没有相关发票证明),和今日8号录的购买视频,为证据。

刑事辩护 2020-08-08 2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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