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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以前与香港母公司签过劳动合同,后到内地其子公司工作,工资由内地子公司发,是否与内地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成立 2020-08-12 10:5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是为子公司提供劳动并且由子公司支付工资的话,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是与子公司之间的,并且子公司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 你好,可以为你维权的,是什么劳动纠纷
  • 你好,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 请问您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关于工作地点是如何约定的呢?具体事宜可以电话或者微信联系。
  • 你好,主要还是看合同是与谁签订的。
  • 劳动合同主体是母公司,子公司工资可能是代发,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是母公司派遣去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属于暂时性工作调动,如果是长时间的,建议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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