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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是本市郊区某农村的村民,无工作、无收入,丈夫是一家纺织企业的正式职工,1986年李女士的丈夫非因工死亡,时年李女士36岁,长子17岁,长女11岁,次子14岁,婆婆69岁。 所在企业按有关规定给李女士的婆婆、长女和次子办理了遗属补助,为照顾生活,批准长子到企业顶替上班,李女士因不够50周岁,未能办理享受遗属补助,1997年12月所在企业依法破产,被一家大集团公司重组为新的民营企业,2001年李女士51岁,到新企业来,要求发给她遗属补助,新的企业查找了有关破产移交材料,在遗属人员名单中没有李女士的名字,(因为1997年李女士47岁)李女士无果而返,2009年5月开始,李女士又多次到企业来,继续要求企业发给她遗属补助费,李女士认为,这个补助费就得企业给,企业认为,李女士所提到问题,属于破产前的遗留问题,新企业无义务承担解决。请教该问题应如何解决,是否有相关的法规规定?

其他 2009-06-15 17: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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