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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左脚脚拇指疼痛于2020年7月13日至惠州市华*医院内科门诊就诊,经抽血化验为尿酸高导致的痛风(即高尿酸血症),当天开了处方药,遵医嘱服用至7月31日突发身体不适(眼睛红肿流眼泪并伴有发热),8月1日停止服用,遂至惠州市第*人民医院就诊,经发热门诊、急诊科、口腔科、咽喉科、眼科、皮肤科、感染科等各科室为期4天的检查化验皆未查出病因,于8月5日因病情严重入住感染科住院检查治疗,最终诊断为:因服用了降尿酸的药别嘌醇导致的药物过敏反应,(此前在华*医院门诊医生开具此药时并没有跟本人说明此药有如此大的药物过敏风险,也没有要求做任何药物过敏检查,以至后面发生过敏了本人根本不知道是服用了此药的原因引起的,导致做了好几天的门诊检查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期至病情恶化,住院11天,治疗费用共花4万多,本人在惠州一家公司任职设备工程师,因此次病情导致有半个月无法上班,工资收入损失约在4000元左右) 请问以上这种情况,我可以追华*医院的责任吗?可以的话可要求赔尝哪些费用?

其他 2020-08-17 1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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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据您的初步描述您请问您有相应的鉴定报告证明是因为处方药物过敏引起的身体不适?鉴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您可以向医院支付赔偿后续的治疗费和相应的误工费可以详细沟通下细节问题后,给予详细操作指引,如果您不方便在公众平台透露个人隐私,稍后你可以直接来电联系我们的团队律师,让我们先了解您的意愿和下一步安排,尽可能争取、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你好,请你讲一下事情详细经过
  • 你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追问】您好,就之前的医疗问题,现在医院不愿意承担责任,我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回答】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就药物治疗导致过敏而再次产生额外的费用及误工费要求医院合理支付。
  • 你好,这个事情发生在哪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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