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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商场铺位租赁合同:甲方若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返还租赁金,甲方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若甲方未按本条前述约定提前通知的,除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外,甲方还应按合同终止日时租金标准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请问这条合同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理解为甲方可以随时解约而不用赔偿乙方装修设备等损失,乙方利益是否因此得不到保障了?另合同期内,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协议权?望解答!

其他 2023-01-03 11: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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