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一朋友2019年8月15号进入某私企,面试时人事口头说试用期为一个月,2020年3月16日补签定的劳动合同(当时很多人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都是补签),合同日期当时人事要求填写当天日期:2020年3月16日,我朋友在2020年8月18日突然以公司效益不好被公司口头辞退,让立即办离职手续,请问我朋友该怎么维权?工资条和工资银行流水都 可以提供,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朋友是拿月薪的,以前是26天制,每周休一天,4500元/月,最近以公司效益不好每月改成22天制,每周休两天,工资以4500/26*22计算,这是否合法?该怎么维权?

其他 2020-08-20 08:2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的,是有效的。首先辞退你是有赔偿金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可以领的赔偿金数额是一个月的工资。另外老板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约,所以老板首先是应该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不知道您的老板在通知解约的时候是口头还是书面呢?如果只是口头的话,那么这是违法解约,您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你可以来电详细给我说下你的情况,我可以指导你有关内容,以便更好的帮助到你。
  • 可以帮你解决这个问题
  •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详情分析
  • 你好,工资核算方式是合理的,但突然辞退是不合理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有效,可以要求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请电话联系本律师详细了解。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长沙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