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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三十天到期后,公司以无人交接为由拒绝劳动者离职,请问公司该行为是否合法?并且公司只给劳动者个人签《劳动合同》,并没有把具有公司盖章的《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拥有《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在提出离职申请三日后离职?

其他 2020-08-25 15: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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