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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间,因甲方的原因不想继续出租该商铺,甲方除退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因乙方自身原因不想继续使用该商铺,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乙方还应向甲方结清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的租金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租金标准补偿实际交还给甲方商铺之日后的二个月租金。同时,乙方有义务将电卡等手续在实际交还当日返还给甲方,否则应当承担甲方向物业管理部门补办费用并支付人民币壹仟元违约金。

其他 2020-09-06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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