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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本人与一家公司签定了购货合同,合同内乙方约定订金收到后15日内向我方交货,但合同未注明延期交货每天的违约金数量,7月29日乙方收到订金,合同生效,经我方多次催促,直到9月8日乙方才通知我方取货,请问我方有权力向乙方要延期交货的违约金吗,如果有法律规定是多少?谢谢!

其他 2020-09-12 2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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