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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告我。挪用资金罪或侵占职务罪。我们是一家餐厅,由于公司资金短缺,各供应商结款困难,告知如果不付款就不会再供货,之前的欠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支付供应商,公司领导为了解决目前的困境,就让店面现金买货,公司把钱打给我,我来支付当天的金额,所有购买的物资都有入库登记。5个月内公司转给我的货款60万。都支付给了供应商(只有一人是外面的供应商,其余的都是公司的采购和厨师长),对方也按照财务要求写了收条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现在公司告我说还有几万元要还给公司。但是公司转我的款和我支付对方的只剩几百元,而这几百元也放在公司保险柜。

刑事辩护 2020-09-10 04: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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