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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2019年在佛山市高明区一间私人废品站工作,2019年12月5日,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被一条约60厘米长的加厚镀锌消防钢管砸碎了左脚第一趾骨,性质是粉碎性骨折,当时送去高明中医院骨科治疗,12月9日做了手术,在骨折部位用了两支钢钉外加石膏板固定,当时做手术住院期间共用了10600元左右,老板出了这笔钱,2020年3月底,老板讲一次性给五个月基本工资比我,每个月二千元(我工作工资是每月五千元),一共一万元,,现在我的脚趾还未康复,从老家到高明区找老板,要求继续让老板出钱给我看医生,老板讲,这么长时间未好,谁知道你在老家有无被其他东西踫过伤口,或开摩托车踫过伤口,经过多次交涉,老板只愿出拔钢钉的钱,其他不愿理,请问律师,工伤康复期间工资是按基本工资计?还是平时正常工作工资计算?还有其他营养费给我吗?老板应该支付工资到我能正常工作吗?还是只支付到脚趾完全康复为止?拜托你了,十分感激不尽!!

工伤赔偿 2020-09-09 1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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