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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编内人员同岗工作20多年,92年以前与编内人员工姿各种福利同等对待,92年以后工资福利待遇开始一路走低,与编内同期人员工资等相差一千多元。我多次找单位协商未果,单位说我是临时工,给的是临时工工资不违反法律,在88年单位强迫我签的一份协议上说无论我是正式工人还是集体工人都按临时工对待,协议是我转正式工人之前签的,如不签就不给办理转正手须。虽然我签了协议,但是,92年以前单位应按正式工人对待我,而切多次调整了工资,这说明92年以前单位以承认我是单位的正式工人,后来又按临时工对待。我与单位签的协议内容并不具被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法律条款,无合同期现,无工作内容,没有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无劳动保护和双方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单位没有给我办里保险。请问,协议内容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是否有效,单位给我的临时工资是否违法,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给我补发工姿和补办社会保险等。谢谢。

其他 2009-06-17 1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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