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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我的一个合伙人,他当时参与经营管理任总经理职务,当时因都是股东,忽略签合同,实际参与管理时间为9个月,20个月后,发生纠纷后,他以未签订合同追索要双倍工资,而且多要我支付他11个月的工资,向法院起诉。请问双倍工资是否能支持?超出实际工作时间的恶意追索是否属于非法占有,可以按诈骗报案吗?谢谢给予解释。

诉讼 2020-09-13 07: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是用工单位和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股东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量。峰岸律所黄老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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