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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营业地在中国的A公司与一个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CIF纽约(双方约定为INC**S2000)。之后,买方因苹果被毒物污染,主张不仅其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且造成买方用户人身伤害,要求予以赔偿,卖方则认为污染是在交货后运输途中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而拒绝赔偿。买方遂向中国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另一家中国C公 司向法院主张,该批**系自己存放于A公司仓库中的货物,却被A卖给了B,因而以货主的身份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请问:本案需要适用哪些法律方可解决这些纠纷?

其他 2020-09-21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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