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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租户,2018年租房的时候委托代理朋友签的合同,签的是他的名字。租期3个月,实际付款一直都是我用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房东,跟房东沟通的也一直是我。后期没有再续签书面合同,但是一直按期转房租,住到现在。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界定为定期租赁?2020年9月我想以自己的名义去法院立案,需要补签授权委托书吗?需要补签的话日期写2018年8月还是2020年9月呢?需要在委托书里写明是补签吗?

其他 2020-09-22 1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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