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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订有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物以后1个月内付 款,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 (1)乙的拒绝是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什么? (2)假设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却要求乙付款,乙称:“你必须先交货,我1个月后再 付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 (3)设甲于6月1日交货,但乙于8月8日才付款。后查知,甲的货物有小部分残次品。那 么,甲、乙的行为是否违约? (4)如果甲于9月1日交货,乙于10月1日付款,二人由于履行责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 院,法院认定:甲构成迟延履行(6月1日拖至9月1日,迟延了三个月);但乙依约本应于7 月1日之前履行,故也构成迟延履行,所以双方都违约,各负其责。问:法院的意见有无道 理?为什么? (5)如果甲于6月1日交货,乙收货以后便转卖给丙,可是,7月1日没有按约付款给甲, 虽经甲多次催促,乙在10月2日还没有付款,也没有要求丙支付货款。那么,甲可以怎么 办?

其他 2020-09-29 1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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