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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公司2008年6月1日签署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4月1日进入公司),但由于公司效益下降与2008年12月19日又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书面通知),赔偿2个月工资。现在有人说公司违法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还能去申请劳动仲裁吗?还有2008.1.1至2008.5.31日为合同的补偿吗? 提

仲裁 2009-06-19 1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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