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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系夫妻关系。2011年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合议庭认为案件有调解可能,在未征求双方意见的情况下依职权开始调解,双方也未明确表示反对。经调解,准予甲乙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调解书送达时,甲签收,乙以调解未征求其同意违反了自愿原则为由拒收。 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离婚 2020-10-08 0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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