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20年6月12日,被告广西*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业务员小何(本文中出现的业务员小何为同一人)在微信中告所原告,原告所购房子最迟下个月月底交付。该表述让原告以为7月底能交房,于6月13日,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并付款人民币一万元整。6月30日,原告询问了保障房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得到的回复是近三个月内肯定无法交房。原告获知这一情况,在7月中旬到被告公司进行第一次会面协商。被告公司出席人员有业务员小何、设计师覃家兴、以及被告公司代表罗某(本文中出现的罗某为同一人)。经协商设计师覃*口头同意退回被告首期款,并告知被告退款时间约需要10天。8月初,被告发现被告没有退款,于8与3日在微信中告知设计师覃家兴没有收到退款。设计师覃*回复被告:他们向总部申请退款,总部没有审批通过。8月上旬,原告到被告公司进行再次协商。被告公司代表罗某与业务员小何的答复也是款项已上交总公司,不能退回首期款。原告现场拨打被告提供的总公司的400电话,向客服人员反应情况。客服表示,不存在被告所交首期款上交总公司这一情况,并指明原告应与被告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

其他 2020-10-14 11:4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协议有约定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的哦,如果还是不给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贺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