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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工贸有限公司上班五月有余,2020年05月19日入职,在2020年10月14日提出离职,其公司准予2020年10月15日正式离职。因个人原因需要急辞,公司按照签订合同扣除违约金1500元后,其用人单位还更具其公司员工手册要求本人赔偿对生产停工停产延误交货期费用2000元和其他人员安排到其岗位的加班费用1000元合法吗?

其他 2020-10-18 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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