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想退回租金和押金,房管合同内容是这样的:第三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2020年09月06日至2021年08月14日,共计0年11月9日。甲方应于2020年09月06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第八条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5日的。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现在房管中介哪里2个多月啦,他还没有和我签署:《房屋交割清单》,我是否可以根据第三条(一)超过5天没有完成交房,来判断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是违约的,而且他还收高价电费,这样可以让房管把房租和押金退回给我吗?

其他 2020-11-03 16: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廊坊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