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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签订的预售房合同中,规定因卖售人延迟90日交房,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可是在附件中又规定,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应先由买受人无条件配合协助卖售人办理需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登记的手续及预告登记的手续,所有手续办妥后出卖人才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买受人。问题是卖售人因资金问题,迟迟交不了房,若是买受人配合卖售人办完撤销合同备案登记,卖售人没钱支付买受人的房款,那这样买受人岂不是房子没了,钱也退不回来,钱物两空了吗,觉得这个条款是不对等,烦请各位老师支招。

其他 2020-11-17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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