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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受害者,在KTV,对方已经是喝多了,我们不认识他,他找我们的事情,我们躲开了,后面他又追上来辱骂我们,并殴打我和我妹,我去拉架,第二次又撞击我头部,至我鉴定为轻微伤。因为他撞击我头部,而且我头里还囊肿,这两天我我头昏恶心。这样可以定什么罪名?可以定为故意伤害罪吗?

刑事辩护 2022-12-22 18: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构不成轻伤,可以主张民事经济赔偿
  • 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被刑事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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