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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失误将一个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弄得解散了,这个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企业 2020-11-22 2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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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得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时,跟普通公司一样,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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