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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犯盗窃罪,在看守所37天,监视居住2个月零3天,最终判管制2年,法院判决书上执行日期是2019年4月2日到2021年1月17日,但到司法局执行日期是我去司法局报道的那天开始执行的,2019年7月15日到2021年7月8日结束,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司法局把我的日期弄错了

刑事辩护 2022-12-21 23: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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