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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8月1号在一家传媒公司工作,来工作的时候明确表明这里底薪是3000元,第一个月9.15发的是3000元整,但是10.15号发的2455元,因此有争执询问情况,被告知他们把8.1-8.15号的工资1500元扣下当押金了说等离职时发放,没有谈妥导致我自己于10.20离职但是当时谈话时明确表明11.15号会发给我这1500元,而且有明确的录音。但是到现在都没有发给我还有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没有写明工资具体数目也没有他们的签字以及盖章

其他 2020-11-29 12: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讨薪属于劳动争议,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关于讨薪,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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