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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从2008年6月1日入职该公司至2011年12月,共有3.5年(即42个月时间),现公司要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在这工作了3年多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按劳动法规定动作,公司要如何支付其经济补尝?

其他 2011-12-29 18:0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般情况每一年给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半年按一个月给付。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按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若公司有违法原因或确实是因为经营原因,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 一般情况每一年给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半年按一个月给付,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金。
  • 你好,一般情况每一年给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半年按一个月给付。
  •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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