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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学期间,和同学合伙开了一家奶茶店,我占70%的股份,同学占30%的股份,后期将店子转给了别人,共转让62000元,但是因为我同学在店子经营期间,不怎么在店子,甚至愿意打牌也不来店子,所以和同学分钱的时候我私自以55000元作为分手费,少算了7000元,也就是少分了同学2000,但是我觉得,这几个月期间,我一个人管理店子,怎么也要多分点,虽然原则上是错误的。转让之后,店子改成了烧烤店,我继续在这家店投了18000元占18%的股份,签订了合同,这18000元封闭期为2019年10月到2020年7月,因为疫情原因,经过协商我将还款日期推后五个月到12月份收回,但是对方找尽理由只愿意还款10000元,他有两个理由,第一要和我同学说我之前合同作假,就算我给我同学作假的2000元,也不管他的事,第二转让的时候房东合同上写的是转让需要抽10%的钱,第一抽水本身就不对,第二我和他去房东那一起去签的合同,他可以看清合同写的,然后房东涨了房租,要怪我谎报价钱,这些都是在他知晓的情况下签的合同,我和他是合伙人更加不存在抽水转让费,我想知道,去法院起诉也好,去派出所协商也好这18000元我是否可以拿到手

合伙企业 2020-12-10 1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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