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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追加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2015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2015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借款提供担保问题。①甲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②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③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④董事会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工商事务 2020-12-13 1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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