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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私企单位,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想解除工作关系, 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年月至截止年月(2020年12月30日),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月工资为2020年1月至12月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由于公司没有尽到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所以,给予追加1个月的补偿金。 这样合理么?如果不同意可以在这个基础上维权增加钱数么?

其他 2021-01-06 2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符合相应的情形,具体是: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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