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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应纳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其他 2008-04-16 16: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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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有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应纳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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