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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律师,我是一名驻场运维工程师,在签合同时以各种理由压低签订的工资金额,实际工资比合同工资高4倍左右,然后被公司指派到别的单位进行驻场运维,相关的排班由驻场单位制定,导致目前我平均每个月上班270个小时,相当每个月上班班33.75天(公司正常上班21.75天)。因此我向公司老板申请了加班费(以实际金额计算),老板答应会给,结果整整一年过去了,一分钱没给,这样我向劳动局发起仲裁,能追回实际的加班费吗?还是说只能追回以合同上签订计算的加班费?另外有单位排的排班表我一直有保存,上面有单位盖章的,还有一些微信群的截图,实际工资的流水。

其他 2021-01-10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应该先和单位协商处理,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注意搜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工资水平的证据,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录音等证据搜集工作,然后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 你好,本律师认为在有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仲裁。
  • 你好,加班费涉及的金额是多少?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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