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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三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以入职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且公司拖欠工资超过10天,只是在第五天支付了极少一部分,且狡辩称是遇到困难才拖欠工资,也没发通知说明哪天才能结清工资。也未按劳动法给入职员工缴纳五险,这个我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做的妥当吗,公司现在给我打自离,我可以告他吗?谢谢

其他 2021-01-12 03: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员工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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