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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解释及使用

公司成立 2021-01-16 0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所以,确保股东出资到位,是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保证公司必要的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
  • 公司法抽逃出资的解释: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等等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等
  • 你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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